减免的增值税只有符合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条件才能免除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企业获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特殊用途,允许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收入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3、本条所谓财政资金,是指企业获得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助金、贷款折扣、其他各种财政特别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立即征收、立即征收、立即征收、立即征收、立即征收、立即征收、立即征收、立即征收、立即征收、立即征收、立即征收、立即征收的各种税收因此,减免的增值税除出口退税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减免税的项目有什么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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