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商量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本法限定在特定要求和流程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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