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设定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二、许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一)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审批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批,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许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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