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知识延伸: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在直接找经营者协商和解时,可以采取一些合适的途径,当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害行为手段恶劣,便不能大事化小,接受经营者的降级处理,尤其是构成刑事责任的,更不能姑息待之,直接协商和解了事。当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商店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过失,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不要让商店和厂家当作皮球踢来踢去。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而易见,消费者索赔的主要对象是销售者即经营者。而且中国法律将向销售者还是生产者要求赔偿的选择权,明确地付予了消费者。当消费者因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店交涉、协商,切不可为店堂内的规则所约束,尤其是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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