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即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和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有关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没有留下争论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明确具体的维权主张。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消费投诉七大误区
消费投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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