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税务部门在对南京T有限公司进行07年度税务审计时发现,该公司日常收入与成本不相匹配,同时其关联企业间帐务资金划拨往来频繁但未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收入,这两个疑点引起了税务人员的关注。
该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60万元整,均为关联方企业南京Y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所得,主营业务成本99万元,2007年度已在溧水县地税局缴纳地方各税及附加3万元,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经审计发现,该公司2007年全年收入60万元,系关联企业Y公司每月拨给5万元作为绿化工程收入,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但07年全年成本高达99万元,其中折旧86万元,工资8万元,其他支出5万元。此外,关联方企业S公司借款没有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收入,经企业按照月份进行划分,确认资金占用利息收入4.59万元,按照金融保险业5%税率计算应缴纳营业税2295元。几番约谈后企业负责人承认关联交易存在,关联方涉税事项也未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务部门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计算合计补缴营业税13596元,同时补缴滞纳金1706.3元。企业借款给关联企业应确认资金占用利息收入4.59万元,按照金融保险业5%税率计算应缴纳营业税2295元,同时补缴滞纳金288.03元。
税法规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就是关联企业,对有此种特殊关系的企业的纳税问题税法中也有详细规定。关联企业一直是税务部门的重要监控对象。但是近年来,关联企业的避税问题愈发突出,给国家税收和地方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正常运行。税务部门提醒关联企业纳税人应该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政策的全面学习,提高自身依法纳税的意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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