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锅店的属性:火锅店非连锁的属于个体户。
1、个体户的定义: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协议书的定义: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二、火锅店入股合作协议(模板)
合伙人: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全体合伙人自愿入股合作经营火锅店,总投资万元,由经营者共同出资,各占投资总额的25%。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火锅店合伙协议书合同范本。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七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共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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