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责任该怎么办
时间:2023-06-29 14:03:05 3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如果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则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人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且出借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监督借款人转款专用,但是没有尽到监督义务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一、什么是银行贷款保证?

贷款保证是以贷款为对象的一种担保方式,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贷款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贷款债务的行为。贷款保证需要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般以两种形式体现:一种是专门格式的保证合同,一种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证条款。

如果第三人自愿以自己的信誉和清偿能力为借款人的贷款作担保,贷款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出具担保书,商业银行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贷款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贷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可以看出,贷款保证合同的成立并不必须包涵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只要有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商业银行不反对即为成立。因而,保证人以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不齐全的抗辩权受到限制。

二、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怎么办

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的负责分为不同的情况。如果保证人在合同当中对保证份额的有双方的约定的,则保证人应该按照合同中国所约定的份额承担对应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如果保证人在所签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的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其次要看担保期限有没有到期,如果到期则不用负责。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6、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保证合同中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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