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出借方事先同意更改借款用途极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会被视为违约行为。

具体来说,若是出借人和贷款人都曾在借款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这笔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但贷款人违背此约定擅自从原来的用途转向他用,那么这样的行为便会触发出借方追求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文规定了借款用途,而出借方的商业计划或资金需求发生变化,擅自修改约定用途,出借方有权要求贷款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例如让贷款人提前归还该笔债务,或者依照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及其他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