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去年准备做一笔木材生意,想从银行贷款,要我做担保,我答应了。郭某于是与银行签订了30万元的贷款合同,期限半年,用途为购买木材。但银行没有把贷款全部交给郭某,而是让其用25万元归还了他在该行的旧贷款本息,剩余的5万元,成为郭某实际用来购买木材的新贷款金额。因郭某未能如期还贷,银行不久前将郭某和我一同告上法庭。我认为,借贷双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我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请问,贷款人借钱后改变了用途,我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刘福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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