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规定,军人离婚的,有2种离婚方式。如下: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离婚手续;2、诉讼离婚。夫妻中的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那么另一方可以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方最好先收集另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只要证据充足,人民法院就会准许离婚。
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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