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违约金的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超过违约造成损失30%的,属于约定过高,可以要求减少。以下是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的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超过违约造成损失30%的,属于约定过高,可以要求减少。以下是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多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所以劳动者如果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的约定,那么在这个服务期之间,用人单位的确是给劳动者出了资金,让劳动者去参加培训的,那么劳动者违反了这个服务期的约定,那么就必须要给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程度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肯定是不能够超过用人单位当初给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的,如果超过了这个30%,那么肯定就是属于违约金过高,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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