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2、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明确了利益不存在时返还的规则,即不当得利受益人获得的这个利消失时,该如何处置
应当区分这个不当得利人,主观上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善意的就是不知情,恶意的就是知情,如果是善意的得利人,那么返还的义务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果是恶意的得利人,那么无论利益是否存在,他均要返还。
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因不当得利承担责任的范畴。通过事实还原得利的主观善意恶意,增减得利人的责任,促进人遵纪守法,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惩戒功能完美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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