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问题
时间:2023-07-19 14:22:25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

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的,应返还其价值。

受益人的善恶意对返还利益范围的影响。

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国家对其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不当得利进行起诉的话,需要缴纳诉讼费用,而诉讼费用根据标的的金额来进行计算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只需要缴纳50万元金额超过1万元,但是不超过10万元,那么超出的部分按照2.5%来进行缴纳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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