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违章建筑强拆程序
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包括调查询问、现场检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区规划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建筑,程序一般是调查询问、现场检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区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地违法建筑所在地乡镇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是否违法。违法建筑确认后,由违法建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并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二、违建不拆除的条件有哪些
违建不拆除的条件有:
1、违章建筑拆除后,会影响主题建筑结构或相邻建筑物的,可暂时不拆除,但拆除或翻新时可拆除;
2、利用现有科技条件,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暂时不能拆除;
3、违章建筑拆除后,公共利益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暂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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