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警部门在确认界定相关责任之后,发现仅涉及到民事责任且已得到双方私下和解处理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事件无需再进行撤案处理。
相反,由交通管理部们将其视为已经完结的案件来进行处理。
对于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失赔偿争议方面,当事人有权利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处置,同时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然而,如果在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处理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或者当调解书生效以后,任何一方仍未予以执行遵守的话,那么另一方则有权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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