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房者选购的商品住宅属于普通类型,且双方都以明确约定为基础——签署了正当的借名购房协议,此类协议的有效性将得以体现,也即,借名人的请求可获法律认可并加以支持。然而,一经房地产及其所有权被司法机关予以查封、或擅自转让给了善意的第三方,又或者存在其他任何无法完成所有权交付的原因之时,那么借名人所提出的请求出名人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诉求便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倘若购房者所购房产属于经济适用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双方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由于其违反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损害了其他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的权益,因此,这类协议通常会被判定为无效。即便购房者是通过借用父母的名义购买的房产,但在不动产登记完成后,物权效力便会产生,登记的产权人将被视为房产的所有者,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产权登记簿上所记录的内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购房的相关票据、合同、房屋产权证的持有人情况以及作为借名购房行为是否拥有合理的解释。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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