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客体及内容
时间:2023-03-08 08:20:19 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探望权的客体就是未成年子女的观点,是混淆了客体与对象的区别。认为探望权的客体是具有身份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观点,是传统民法上的观点,强调的是一种专制性的人身支配权,假如采用此观点,探望权就成了支配他人的权利了,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杨立新教授认为,身份权的权利客体不应是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而是受法律保护的身份利益。因此,探望权的客体应该是父母一方通过探望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所体现的一种抽象的身份利益。这种身份利益不体现为直接的财产,而是主要满足精神情感上的需要,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是不可用金钱衡量的。

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他们相互接触,交流感情,从精神上、心理上尽量减轻因父母的离婚而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未成年子女成长为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因此,探望权也是唯一一项没有财产性内容的身份权。

一、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

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一是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二是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的作者身份权。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两项权利。在立法上,大多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规定在一起,但也有少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分开规定或仅规定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把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属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的立法例。作者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他著作权权能的前提和基础。署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用来说明作者身份的。因此,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除署名之外,还可通过对作者身份的介绍、真名登记等其他方式来表明作者身份。但是,署名权并非作者身份权的一部分,这是两种平行的权利。如前文所述,署名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关系以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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