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是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
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又有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拒绝探望,应当尊重其意愿,能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享有探望权的父母不得强行对其进行探望。
子女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如何处理
在涉及到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诉讼中,可能并不构成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但是情况是子女自身拒绝探望,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会做出特殊的处理。
首先在涉及到探望权的行使时,在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应当在考量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和方式等时征求子女的意见;即使是14周岁以下的,也要充分考虑其感受,按照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方式判决。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探望权的行使上,是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的,虽然我国法律对子女拒绝探望权如何处理没有明文规定,但仍可参照学理和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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