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赵俊(化名)于2011年3月份,通过某招聘网站被聘请到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当时该用人单位只给赵俊下发一份聘请书,上面记载着具体职位以及工资待遇等事项,并加盖了用人单位公章。
今年10月份,该用人单位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裁减了部分员工,赵俊就是其中一员,这让他心有不甘。一次偶然的机会让赵俊意识到企业并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自己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然而,当赵俊去该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时,对方却反驳,当时已经给赵俊下发了聘请书,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对此,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同时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而该用人单位下发的聘请书既没有劳动者的签字也缺少劳动合同一些必备条款,不应作为书面劳动合同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不仅如此,工作人员还提醒赵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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