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
由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是可择的,《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只要具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除此之外,债务人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可选择性,以及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条件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和解的条件低了许多,债务人可以资产变现困难或者应收账款恶化等原因构成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申请启动破产重整而渡过债务危机。
2、债权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与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是一致的。
3、由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
一、破产重整的原因是什么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二、什么是破产重整程序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建。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1当我们从程序层面上看重整时,它便是我们将多次提到的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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