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姓名权条文
时间:2023-08-27 22:10:14 2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可以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需遵守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可以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需遵守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法人名称权民法典规定】组织名称权范围及限制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并且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中的简称、字、图形、印章、标志等需要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且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同时,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中的简称、字、图形、印章等也不能用于与商品、服务、帝王、声音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服务上。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时,法人或者其工作人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如果法人名称权受到侵害,法人或者其工作人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法人名称权范围及限制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法人名称的使用。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名称中的简称、字、图形、印章、标志等需要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且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同时,也不能用于与商品、服务、帝王、声音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服务上。如果法人名称权受到侵害,法人或者其工作人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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