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指不真实的合同。在可撤销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应当主张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合同。
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无效合同经常会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混为一谈,那么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呢根据《民法典》对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无效合同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决定作出前仍然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因素是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不必然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则必然具有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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