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一、孩子在托班时受伤了应该谁负责
孩子在午托班受伤了,由午托班负责。午托班属于临时监护人,应当对孩子的安全承担监护义务,孩子在午托期间受伤,可以要求午托班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学生恐吓威胁老师的法律后果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学生打架打伤一般由谁负责
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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