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证明其产权的有效证件: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证;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核准登记的经政府核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5。(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使用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文件)。新房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建设单位可提交(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发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申请批准书;(4)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质量、规划、消防)合格文件;(5)产权证等资料。如果半年以上,建设单位一直无法办理房屋的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属证的,将不予办理租赁登记。(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之一证明其产权:
1房地产证;
2宅基地证;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批准的建房申请批准文件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批准书。(3)有关限制房屋处分权的信息:
1。房屋共有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房屋转租的,应当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未约定转租条件的,应当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4。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提交法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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