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证件
时间:2023-03-15 06:40:11 2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办理日租房需要哪些手续

经营日租房的手续: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的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房屋租赁备案流程是什么

1、登记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受权出租的证明。

2、主管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第二,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第三,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第四,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第五,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缴纳了有关税费。

3、房屋租赁申请经协调、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所租用房屋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则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三、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房本、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去派出所缴税,拿着税票、房本、租赁合同还有租赁双方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材料即可):

(1)房地产权利证书(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3)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4)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5)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登记部门盖章);

(6)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产证);

(8)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已签署的统一格式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当事人应使用房屋租赁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租赁合同文本以中文本为正本。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①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证、护照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③共有房屋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四)其他材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

(2)住宅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

(4)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办理转租合同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及已登记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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