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申请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会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则人民法院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的,则人民法院会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
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是否受理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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