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期限的规定如下:
(1)如果是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如果是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四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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