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企业破产重整相关材料
(一)企业重整申请书;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向债务人追逃、催收的依据);
(四)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破产重整必须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有哪些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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