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要求,当雇主决定以协商离职方式结束与员工之间劳务协议之际,该员工也同样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工作交割。具体而言,法律明文规定,雇主需在正式解除或终止其与受雇人员劳务关系的时候,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且需要在自解约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确保受雇人员的个人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转出处理。反观受雇人员方面,理应依据双方达成的共识,认真执行工作交接流程。若雇主按照法律所述的相关规定,负有为受雇人员提供经济赔偿金之责任者,则其需在确保完成所有工作交接事项之后,再向受雇人员支付相应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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