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要点一般在: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受案范围;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3、在校生打寒假工,是否视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4、已达下班回家条件未及时回家是否属于合理下班途中;5、工伤认定过程中双方所举证据相互矛盾,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职责分析;6、上班前在饭堂就餐时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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