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企业法人才可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包括欠付正式职工工资和非正式职工工资;
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3、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
4、企业向职工集资借款在扣除违反法律规定高息部分后应偿还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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