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禁止竞业限制协议。而且,竞业限制协议的背后动机是保护商业秘密。所以,立法者考虑的是在企业基于商业秘密的财产权益与员工的就业自由权之间的平衡。既然是平衡,法律不会贸然出手干预合同自由原则,除非出现过度损害员工就业自由权与生存权的情况。例如,没有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过长,范围过广等。这些情况的竞业限制协议是违法的。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无效怎么办
1、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同时,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竞业协议无效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再重新约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的保密协议如果有霸王条款,存在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情形的,保密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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