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有: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相负债;
2、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首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相应担保。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二者就已经属于不同概念,二者的具体内容也有差异。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简单的说:先履行抗辩权是后者的拒绝不安抗辩权是前者的拒绝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抗辩权内容是需要我们去关注的,当前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是比较常用到的抗辩权,而后者先诉抗辩权则和这两者不同,使用的条件相对比较苛刻,但我们对这三者都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否则在工作生活中遇到需要使用抗辩权的情况都不知道应该如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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