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是如何的
这时,仲裁条款的效力,由法院裁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你所在公司要求仲裁委员会对你们与商贸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作出裁定,而商贸公司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法院裁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说明,我国规定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有管辖权的机构有三:仲裁庭,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中对三者的关系问题规定也各有不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因此探讨我国的规定尤为必要。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和司法解释十三条规定,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享有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管辖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没有规定,两个机构可由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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