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自动投案的定义和条件。自动投案是指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尚未归案之前、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愿将自己置于它们的管理之下,并接受它们的审查。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实际行动,且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同时,自动投案的对象只能是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将自己主动置于它们的管理之下,并接受它们的审查。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就是犯罪事实还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实际行动,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 首 的 认 定 标 准 : 必 须 基 于 犯 罪 分 子 本 人 的 自 愿 意 志 , 且 必 须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认定标准必须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且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然而,自首并不仅限于犯罪分子自己供述,还可以包括犯罪嫌疑人向其亲友、同事、上级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进一步分析,自首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己自愿的,不能被强制、引诱或者欺骗供述;其次,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及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最后,必须是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即在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亲友、同事等知道其藏匿处所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总之,自首是犯罪分子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司法机关依法定从重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因此,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理。
自首是犯罪分子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司法机关依法定从重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因此,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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