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拘留证》,进行出示,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
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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