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该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医疗和卫生的秩序。其旨在保障国家的医疗安全,同时是对国家医疗水平的进一步保障,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过国家相关评定或者是授权就可以对他人病情进行判定,那么就没有所谓的医生职业。该罪存在形式就是具有危险性的,同时对人身的健康安全及其没有保障,如果因此造成了重要的问题,其行医者也不一定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2、从客观方面考虑,该罪的实行犯为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人或者是组织进行行医活动,而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一般是对人身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毕竟该罪一般是发生了一定的事故之后才会被人控告或者是才被暴露在执法部门的视线中。
3、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如果是某些企业或者是组织,那么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从犯罪的主观意识方面,一般都是故意的,即时犯罪主体本身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没有认识到时构成此罪,均不是免责事由,法律惩戒的是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在行医,同时也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那么就构成此罪。
一、非法行医罪应如何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二、没有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同时也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追诉
1、造成他人器官损伤或者是轻度残疾的,甚至是死亡的;
2、造成某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危险的,其主要是对公众和社会的危害性加大,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或者一定程度的恐慌情况;
3、使用国家禁止的某些假药或者是伪劣的医药器械等,该类情形主要体现出行为人主观恶意比较大,对谋取不法利益的情节比较严重,并不是旨在救治伤病,而是为了谋取利益。其打击的是行为人的不法目的;
4、行为人犯此罪已经被相关的行政单位处罚了两次,而屡教不改,说明该行为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不法性,对法律责任的忽视,对行政处罚的蔑视。所以此行为主要是打击行为人的多次的情节,以让行为人谨记惩戒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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