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妨害诉讼行为,这是该行为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妨害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结果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因过失而发生的影响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的行为不属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因为行为人没有要达到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主观动机。
(二)必须是已经实施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有妨害的行为。这是该行为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客观存在。只有想法而未实施的不属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因为未实施就未产生行为,也不发生对诉讼活动的妨害。同时这种行为应对行政诉讼活动造成妨害。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对诉讼造成伤害,那么,该行为虽是违法但不属于妨害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对其不应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相应的处理。
(三)必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这是该行为在发生范围上的要件,即该行为发生于自起诉到执行完毕的这一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之中。不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也不属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既包括在法庭上实施的妨害诉讼行为,也包括在法庭外实施的妨害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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