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舆论如何看待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开的信息
时间:2023-07-07 17:52:09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公开办案交警人员的身份。2、出示现场记录图、事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公开事故调查事实和证据。3、公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和责任认定结论。4、公开处罚的依据和处罚决定。5、公开告知各当事人或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通事故公开处理方法

(一)现场处理公开

现场勘查完毕后,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当事人拒绝在现场图上签字或无法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现场图上记录在案。

(二)交通事故认定公开

1、办案人员介绍简要案情;

2、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

3、宣读有关调查情况;

4、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事故事实是否有新的证据;

5、遇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时进行核实;

6、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质证;

7、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当场送达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8、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方式、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公开

1、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3、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备注”栏内注明;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

1、办案人员出示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告知各方当事人在十日内只调解一次;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持调解终结书或调解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各方当事人陈述损害赔偿要求及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办案人员介绍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赔偿意见;

4、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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