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济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应依法到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所需资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资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出租已抵押的房屋,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转租房屋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和承租人持有的房屋租赁证。
三、办事程序:
市直机关房屋、军产、涉外房屋对外出租的,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其他类型的房屋对外出租,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或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2、审核备案。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或区房产管理局对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给予登记备案,打印租赁备案证明。
3、交费领件。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或区房产管理局交纳相关税费后,领取租赁备案证明。
四、办理时限:
对不需要外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外查核实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其它:
办事机构: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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