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待利益损失的内容
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2、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3、先后顺序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人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后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二、如何处理好期待利益
要处理好期待利益,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
3、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当事人的实际价值为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营利能力、客观条件等。
4、受害方不得通过累加不同权利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或者说受害人不得因几种类型的请求权的结合而对同一受损害项目获得重复赔偿,对于几种请求,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全部选择。
5、明确期待利益的举证责任的主体。如果受害人无法以相当确定的证据证明他期待的价值,那么就只剩下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请求。
实践中遇到的情况,一是期待利益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违约方的收益。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来获得赔偿额。在市场交易中,因为标的物价格总是不断变动的,如果价格上涨,就有可能诱惑违约方违约,将一物数卖,违约方以一物数卖所获得的利益有可能大于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额。但只能以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如果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利,可判令其支付违约金以替代损害赔偿,但不能直接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来解决。
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是基于守约方实际可得的利益而不是以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实际支出的为标准。在标的物价格不断波动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应该是守约方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取的各种利益。如标的物价格不断下跌,或者守约方为准备履行或作出履行所支付的必要代价已经超出了合同在如期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那么,在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有权基于信赖利益损失要求赔偿,而不必按期待利益的标准请求赔偿。
三是守约方的期待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否则,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就会发生重复计算。但是,最终决定期待利益的赔偿额,还得结合其限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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