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公司法的规定
时间:2023-06-21 21:05:25 4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该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二)》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公司解散但不依法清算,从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对于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时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范。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公司已经注销可以找谁追偿

第一种情况: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注销。债权人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或依法进行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种情况: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同时避免一些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公司注销来躲避债务,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会在企业注销依法提交相应文件时,一并要求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提交《承诺书》,对于公司注销后又发现遗漏未处理债务的,要求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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