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普通债权人所享有的权益能否得到适度优惠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
在这个过程里,企业普遍处于严重的财务压力之下,因此需要进行债务结构的合理调整与重组,以期实现公司的重生和长远可持续发展。
通常情况下,为了让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并顺利推行,针对普通债权人的偿债方式可能会做出相应的调整,涉及到但不仅限于降低清偿比例,这从某种角度可以被解释成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一种“折扣处理”。
然而,这种调整并不具有确定性,其具体操作必须要根据企业的整体资产状况、未来的经营预期以及债权人的实际意愿等多个层面的因素来进行全面权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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