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时间:2023-04-24 21:11:59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2、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即予以公告;

3、法院指定管理人;

4、法院通知债权人;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8、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三、债权人职权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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