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申报债权期限不可以少于三十天。破产重整申报债权需要的条件有必须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的请求权,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以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等。
一、破产重整申报债权期限
破产重整申报债权期限最短不得少30日。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破产重整申报债权需要什么条件
破产重整申报债权需要以下条件: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三、破产重整一般债权如何确认
依照破产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就可以获得继续经营的机会,企业暂时免除各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根据《民法典》,如果是连带保证,那就没有问题,银行做为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尤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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