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是劳务关系?
时间:2023-05-07 08:42:54 3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想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劳务人员不能仅仅靠语言描述,还需要有足够的材料证据,比如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公司发工资的转账记录、上下班打卡记录、用工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其他证人证言等。由于劳务人员个人权力有限,当部分材料无法由本人提供时,可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方出具材料,或通过其他方法获取材料。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但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依附性。

3、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4、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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