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认定申请书申请人:a公司,地址:Q区大溪路平安大厦,负责人:李先生职务:总经理,电话:15998289595,女,汉族,1952年7月11日出生,地址:y市振兴路26号城市。
申请项目
1。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傅某眼罩病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有因果关系,分析事故中傅氏眼罩病的因果关系。
3。重新确定残疾等级。
事实和理由
贵院审理了被申请人起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申请人因眼外伤提交司法鉴定,经Y市骨科医院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告的眼外伤为8级交通事故致残。申请人认为残疾鉴定存在重大疑点,理由如下:
1。被告因事故腿部受伤,面部未受撞击。住院期间均在骨科病房。
2。事件发生在2011年8月,住院期间体检无眼外伤记录,故眼科检查正常。据病历显示,眼外伤是在2011年10月发现的,相差长达2个月。由此可以推断,被申请人的眼外伤已经存在很长时间,被申请人只是利用交通事故一起进行治疗和检查。
3。根据Y市中心医院的病历和医学知识,被调查者患有眼膜病,又称渗出性视网膜病变或外出血性视网膜病变。原因不太清楚。他们大多数是儿童和青少年。一岁就能发现,有报道说70岁就能发现。90%的患者年龄在20岁以下。通常是单眼的。其特征是大量白色或黄白色渗出物、胆固醇晶体簇和出血。血管呈梭形或球形扩张。晚期可发生视网膜脱离,并发白内障,甚至继发青光眼。由此可以推断,眼衣病是由病理改变引起的,是一种慢性疾病,并非意外所致。因此,被申请人的眼疾不是由本次事故引起的。4。在没有任何医疗机构证明被申请人的眼病是交通事故所致的情况下,Y市骨科医院法医科主观上认为被申请人的眼病是交通事故所致,并根据当地情况单方面推断残疾程度,违反了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提交的中国医科大学等权威医院并未认定被申请人的眼病是交通事故所致。根据《头面部损伤:a)4级以上单眼失明》的规定,F评定为8级残疾。申请人认为鉴定报告中对残疾的评定和分析不够充分,对四级以上一只眼的失明标准和界限没有界定,属于交通事故后遗症。视力残疾评定标准也有以下规定:
4.8.2b)一只眼近完全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4.9.2颅脑损伤:
A)一只眼3级以上失明;4.10.2颅脑损伤:
A)一只眼1级视力低下;
b)一只眼上睑下垂或畸形;
C)一只眼中度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如果鉴定报告不能充分分析排除其他相关标准的适用,很难令人信服。综上所述,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傅某眼罩病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分析被调查者F眼罩的病因,并重新确定残疾程度。
真诚地
y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a公司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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