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中应避免的行为如下: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等等。
股权收购的效应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股东权利。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仍然保持原有的法律主体地位,原有的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
不同于资产收购的是,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
由于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股权收购中,受到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股权转让必须有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企业,法律法规可能对股权转让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更好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
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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