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害驾驶罪中扣押车辆后的取回时间,具体情况常常视乎案件的调查进度以及处理成果而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倘若案件的调查工作已经清晰明了,且所涉车辆与案件中的关键性证据关联程度较低,那么在进行完相应的检查和鉴定程序之后,这辆汽车便可迅速地予以归还。
然而,假如该车辆被判定为犯罪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或者需要更进一步地作为证据保留以备后续之需,那么它有可能要等到整个案件审理完毕之后才能够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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